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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實行的是有限期的制度.這個限期的年限根據(jù)國務院1990年發(fā)布的<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的規(guī)定,依據(jù)不同的用途分別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yè)用地50年;,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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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城鎮(zhèn)國家所有的土地,我國按照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對城鎮(zhèn)國有土地,公民可以通過下列*獲得土地使用權。
1、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的行為,出讓的實際辦法有協(xié)議出讓、招標和拍賣三種。公民可以依法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通過協(xié)議、招標或拍賣的*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交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
2、通過土地使用權劃撥的*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公民可以提出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通過劃撥的*獲取的土地使用權沒有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無限期的使用。
3、通過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在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fā)后,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經(jīng)批準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都可以進行轉讓。公民通過轉讓的*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依照法律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隨之轉讓,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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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好,公民可以通過下列*獲得土地使用權:
1、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的行為,出讓的實際辦法有協(xié)議出讓、招標和拍賣三種。公民可以依法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通過協(xié)議、招標或拍賣的*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交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
2、通過土地使用權劃撥的*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公民可以提出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通過劃撥的*獲取的土地使用權沒有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無限期的使用。
3、通過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在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fā)后,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經(jīng)批準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都可以進行轉讓。公民通過轉讓的*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依照法律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隨之轉讓,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讓。望采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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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不一定的有的40年.50年也有.大部分是70年。要看您是用來做什么,國家土地法里應該有明確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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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土地用途應依循以下程序:
1.取得出讓方和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土地用途改變,將直接引發(fā)土地出讓年限的改變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變化。同時,土地用途的改變,必然發(fā)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變化。由此看來《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17條和《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8條,都規(guī)定了土地用途的改變應該取得出讓人的同意或批準。土地用途是城市規(guī)劃的重要內容之一,改變后的土地用途應該符合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由此看來改變土地用途亦應取得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2.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用途的改變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由此看來土地用途的改變,在取得出讓人和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之后,應由出讓人和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并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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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經(jīng)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2、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已先行合法占有*開發(fā)土地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3、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又未合法占有*開發(fā)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轉讓款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和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4、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讓方請求履行合同的,應予支持。相關知識延伸閱讀: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如何續(xù)期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xù)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xù)期,依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chǎn)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但實際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是怎么規(guī)定的沒有明確和實際。出讓土地是有使用年限的,《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按照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對出讓土地的使用年限做了規(guī)定:居住用地為70年,工業(yè)用地為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為50年,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為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為50年。第22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39條、第40條、第41條又規(guī)定了出讓土地使用權在土地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時終止,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歸國家無償取得,需要續(xù)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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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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