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與受理。合同當事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申請書,并提供有關材料。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做出是否接受辦理的決定。
(2)審查。公證機關(公證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審查相關材料,進行其他相關調查,審查公證對象的真實性、合法性。
(3)出具公證文書。公證機關根據審查結果,決定是否出具公證書。公證書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公證證詞,公證員簽名,公證機關(公證處)蓋章,出證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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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簽署《委托書》;2受托人持委托書于房屋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3.受托人與房屋買受人到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xù)。
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證、戶口簿、房產證、房屋買賣協(xié)議若干份,共有人同意買賣的書面意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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